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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健全高校治理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三大方面提出实施意见。 深入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
那么,在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上有哪些措施?
(一)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由学校自主确定。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二)优化高校用人环境。高校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规定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突破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规定程序设置特设岗位,按相关程序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
(三)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做好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高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高校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机制。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实验技术教学的教师可根据岗位资格条件、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参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上岗。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研究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七)落实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高校按规定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用好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校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扩大教育教学自主权。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本科高校部分专业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校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的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加快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学分制收费试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本科高校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探索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