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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价机制的创新激发人才的创业创新活力

2018年05月28日 09:02  点击:[]


司江伟 

在促进人才发展的五大机制中,评价机制处于核心地位。由于人才创新活动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相应也大大增加了人才评价机制创新的难度。着眼于破解当前人才评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山东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部署和安排,思路清晰,方向明确,分类施策,力求创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将创业创新人才划分为四类,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评价主体: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强化了“内行”在评价中的话语权;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强化了市场在评价中的主导权;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效益(市场、社会)评价,强化了效益在评价中的决定权;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强化了社会在评价中的评判权。

同时,《实施意见》还就创新四类人才的评价方法做出了安排:对基础研究人才,要注重“两个关键”,即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要注重“三个要素”,即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的创造和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要注重“三个效益”,即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要坚持“两个标准”,即学术标准和政治标准。以上思想和观点近年来在理论层面探讨的比较多,以党委、政府文件形式的明确表述比较少。

《实施意见》做出的以上安排,体现了省委推动人才制度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无疑会对人才评价机制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这些安排会促进人才评价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重形式向重内容、从重短期向重长期、从重头衔向重贡献的转变,无疑会大大激发起广大人才创业创新的活力。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人才评价机制的创新,还应进一步有重点地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评价谁”的问题。“评价谁”是要明确人才评价的客体。在一般意义上,客体就是人才个体或者群体。为了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地区人才岗位的实际,对人才进行更加科学的分类,如可以通过横向的职业分类和纵向的职位层次划分人才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评价制度,才可能增强评价的精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谁评价”的问题。“谁评价”是要明确人才评价的主体。通常情况下,主体包括政府、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等四个方面。为了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要对各人才评价主体的职能、职责进行界定,避免评价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首先是政府应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更多地履行好监督、监察作用,而把人才评价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同时,还要解决好人才评价专业化的问题。为此,要促进人才评价专业组织和机构的发展,积极承接政府、社会和市场移交的评价职能,对人才进行独立、专业评价,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

三是“如何评价”的问题。“如何评价”是要创新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人才评价也是一门科学,其方法体系由评价指标、标准、计量方法、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及运用、反馈等子系统构成,其中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设置是基础性工作。指标规定了评价的内容,标准则规定了评价的准则和尺度。为了落实《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对人才科学分类的前提下,要按照岗位的本质特征,设置关键指标和合理标准,并依照严谨的程序组织实施,既要科学周密,又要简便易行,防止评价的简单化、复杂化和极端化。

四是“谁组织评价”的问题。“谁组织评价”是要提高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目前,部分评价相关人员对人才评价的理论、方法在理解和运用方面都存在一定欠缺,从业的法律、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评价工作失真失效,得不到市场、群众和社会的认可。为此,就要做好人才评价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使他们树立强烈的法律和责任意识,正确地认识评价,科学地组织评价,合理地运用评价,真正使评价取信于市场、群众和社会。

 

(作者为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人才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山东省高等教育人才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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