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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位意识的历史成因及对策(一)

2018年04月09日 09:01  点击:[]


齐秀生

官本位是一种与现代文明相悖的封建意识,其特征是社会成员把任官视为最优的职业,并且以所谋官职的高低作为衡量一个人社会价值的一般尺度。随着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官本位的弊害越来越突显,它直接影响着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官本位形成的制度因素

官本位思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因素更带有根本性。从制度因素看有三:一是官员特权制度,二是社会等级制度,三是单一的人才培育、选拔、激励制度。

其一,官员的特权制度,造成了特殊的利益导向。我国官员特权制度,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周王朝对官员的特权就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宫城与官府建筑、秩禄与田产分配、定罪与量刑袒护、衣食与住行礼规、官职与爵位世袭等。

首先表现为“为官则富”。周代,自天子至下士,共六个等级,其俸禄以上等农夫的供养能力为最低标准,如“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上农夫食九人,下农夫食五人),“诸侯国君十卿禄,(食二千八百八十人。)卿四大夫禄,(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倍上士,(食七十二人。)上士倍中士,(食三十六人。)中士倍下士,(食十八人。)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食九人。)从这些记载看,官员与农夫之间的劳动价值量相差巨大,官员一劳百值,是下等农夫的1-576倍,此尚不含天子。这种劳动价值量的差异,必然诱使平民千方百计地入仕(周代的卿、大夫是世袭的,但士是从平民中选拔的,而且入士后,可以逐级提职升爵)。同时,官员的上下级之间的秩禄相差悬殊,从诸侯国君到下士,相差320倍,平均相差64倍。上下级之间的这种悬殊差异,进一步驱使各级官员为晋职升爵而终生拼搏。

其次表现为官员不仅要富,而且要贵。表现之一,即法律袒护。周制,为各级官员制定了法律袒护制度,共“八辟”: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者,法也。凡是与官员相关的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之列,都可以宽恕和赦免。这就是“刑不上大夫”之源渊。西周官吏的特权制度,集中反映在《周官》(又称《周礼》)中,各种特权无所不包。后经春秋战国、秦汉、魏晋、隋唐、两宋、元、明、清各朝代的补充和细化,官员的特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如官员的“荫子”特权制度(根据不同等级的官爵,确定其对子孙入仕的优待)、官员的“卤簿”特权制度(仪仗队、警卫队及迎送人员的布阵、队列)、官员的“田产”特权制度(包括永业田和职分田)、官员的衣食住行特权制度(不同级别不同职务的官员,有不同的规格和标识)等等。其中,唐代官员致富的法定途径是田产特权,国家根据职务的高低而授予官员“永业田”和“职分田”。规定“永业田”可以传子孙,若在职期间,发生伤、残、亡,“职分田”亦可传子孙。以五品州官为例,永业田八顷,职分田七顷,共计十五顷,合1500亩;七品县官,永业田、职分田合计600亩。而一个平民丁男,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合计100亩,其中只有20亩永业田传子孙,口分田则人终田归府。况且,官员优先占取土地,而平民往往无田可分,法律所规定的平民应分田数目,一般得不到保障。在古代,土地是最可靠的财富,而谋取官职是获取大量土地的捷径之一,这种现象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尤为重视防止和克服各级干部的特权思想和行为,尽可能地缩小领导干部和一般群众的待遇差别,特别是建国初期。形成的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与重视克服干部的特殊化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举措都表明了我们始终是反对官员特权制度的。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受历史惯性的影响,我们的干部仍然有这样那样的特权现象,这集中体现在“弹性职务消费”这一环节上。所谓弹性职务消费,即工资待遇之外的依干部职务高低而配给的其他方面的人、财、物消费,如房子、车子、社交、医疗、工勤等。实事求是地讲,一定的职务消费是工作上的客观需要,但问题出在“弹性”上,而且往往上弹。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改善,这种“弹性职务消费”档次和数量越来越高,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感,而且成为官本位思想在新形势下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历史上官为贵的社会等级制度,造成了畸形的社会意识。我国古代的社会等级制度是“贵官贱民”的。这种社会意识的初始原因是,由于生产力落后,人类在大自然面前力量渺小,所以畏惧大自然,祈求天的保佑。而人间的君王,为了巩固其统治,便顺势自称“天子”,于是,敬天就必须敬天子,由敬而尊,由尊而贵。君王一身二任,上为天子,下为官首,进而由贵天子导致贵官。进入奴隶社会后,便形成了系统的理论。“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

夏、商时期,人的社会地位已经划分为三等:贵族、平民、奴隶。此时官和贵族是一体的。在周初,又把平民分成士和庶两大类,“民之秀者乃收之乡序,升之司徒,而谓之士”。从此,士则成为贵族和平民之间的一个阶层。平民要改变身世,进入贵族,必须先入士,再入仕,方能贵。春秋战国以后,社会等级更加分明:“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的社会格局已经形成。秦汉时也基本如此。到隋唐时期,工商业者的地位继续下移,而官吏的地位不断抬升,其中规定工商业者的子孙无资格参加科举,“刑家之子,工贾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者有罚,工商业者的地位已等同于“刑家之子”。发展到元代,人已被分成十等,一般说法是: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进人清代后,社会等级制度,进一步加剧,除了满汉差别之外,又分为官、军、民、匠、灶、奴仆、娟优、隶卒诸等级。总之,我国古代的国家意志都是贵官贱民的。这种扭曲的、几千年一贯制的社会等级制度,必然要在人们的意识中打下深深的烙印,并以文化形态渗透于当世,惯性于后代。我国现阶段之所以仍然存续着官本位思想,除了物质因素之外,与几千年来因等级制度而形成的“贵官贱民”的意识,有着直接的脉缘。

其三,单一的人才培育、选拔、激励制度,导致人们追求优越职业的目标和途径单一。我国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人才选育、激励制度结构单一的问题,即人才选育、激励制度单一地集中在官制上,形成了一套完备而周密的、以激励标准、激励过程、激励方式为基本内容的官员职业激励体系,而对其他职业人才,则缺乏高效的选育、激励政策和制度,致使其他职业既缺乏人才又缺乏吸力。

有关官吏激励制度,中华民族具有独特的智慧。先后经历了原始的军事民主选举制,夏商周的官举和自荐制,秦汉时官民合一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时的九品中正制,隋唐至宋、元、明、清的科举制。夏商周以后,为了与选官制度相适应,各级政府开设官学,如三代时期的庠、序、校,秦汉以来的乡学、县学、郡学、国子监、太学等,通过读经研史,让学生修官德、积官识,使培养与选拔相辅相成。特别是科举制度,被西方所效法,改良成了西方文官制度。但是由于人才培育结构和选拔、激励体系单一,导致全社会的精英汇挤于仕途——试官、入官、做官、升官,否则别无其他步入显贵的正途。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对官吏的升迁,特别重视正途与非正途之分,正途是指通过科举入仕,非正途则通过军功、门荫、纳资、入流(类似当今“转干”)等途径入仕。正途升迁较快,而且可以升高官,直至升至宰相,而后者很难升为高官或要官。所以人们又不得不耗尽青春年华,穷经应举。这种单一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制度直到晚清的洋务运动才开始有所改进。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完善和优化了人才培养结构,各类学校的比例比较合理。但是,激励制度客观上仍偏重于各级各类干部,干部的经济待遇、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实际上远远高于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改革开放之前,干部地位的优越性,更多地体现在政治待遇上;改革开放后,经济待遇也上来了。所以人们仍然把从“官”视为当今社会最理想的职业。

从以上的分析看,官员的特权制度和“贵官贱民”的社会等级制度,必然诱使人们作出“仕则富贵”的逻辑判断和推理。而单一的人才选育、激励制度,又必然迫使世间的精英争挤仕途之独桥。前者形成极大的诱惑力,后者又是必经之路,一诱一迫,官本位的思想和行为就势在难免了。

 

(作者为山东省政府参事、省委高校工委原副书记、山东省高等教育人才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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